突然被暫停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這是怎麽回事?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創客空間的小編了解到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並且無法強製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製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七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2.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四十條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並且無法強製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製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